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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1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17號

抗告人
謝新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冠麟、張錦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 日107 年度事聲字第117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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