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17號
- 抗告人
- 謝新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冠麟、張錦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2 日107 年度事聲字第117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