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
- 抗告人
- 朱水豔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