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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

抗告人
朱水豔

上列抗告人因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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