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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千儀謝宜雯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蔡宗霖
再審被告
劉融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 日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以下簡稱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卷第271 頁)。是以再審原告於107 年1 月22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30日不變期間,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再審意旨略以:

㈠、民主法治國家之被告有權利在庭上陳述或沈默,無論法院的門有關無關,被告在庭上只向法院陳述。再審原告有在庭上的陳述機會,出發點只向法官表達再審被告是什麼樣的人及再審被告之行為不當,並非惡意宣布以眾,亦不構成誹謗。實則,再審原告只進去調解庭前後不到5 分鐘,只有2 句話即小人、王八蛋等語。小人是指對方不是君子的意思,人家幫他服務3 次,只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車馬費都不夠,還要叫人家退他錢,這就是不是君子的意思。小人亦是指小孩,大人則是指成年人,並非壞話,假如在庭上說小人有罪,那說大人也有罪吧!另王八蛋是在說氣話,並非惡意行為,作家李敖在電視上常指某某立委王八蛋都沒事。再審原告在庭上有陳述權利,向法官陳述對方小人、王八蛋是很平常的事。又判決所載再審原告之財產與學歷全部不實在,再審原告已附上證明,財產是零,投資紀錄係前妻所有,均為斷章取義、純屬虛構。反觀再審被告1 個月賺5 萬多元,又有股票100 多張,復於105 年間購買桃園市中壢區大樓,價值千萬元,硬拗只有45萬元,太離譜!

㈡、再審原告依原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之說明(即判決書第1 頁下方、第二頁上方),再審理由很充足。吾等是民主法治國家,依總統指示司法轉型正義,原確定判決牴觸司法正義,無法服眾以心。請現代的包青天大人參閱原確定判決第4 頁第2 行之「俗辣」、「流氓」,均是再審被告剪接而來,故意栽贓,避輕就重,再審原告否認在庭上有說這2 句話,調解委員是否聽到再審原告講這2 句話,原審從未傳喚調解委員出庭作證,已有違誤,亦牴觸司法正義及司法紅線,無法服眾以心。再依再審原告於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3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委任之陳律師要求將再審被告提出之光碟送至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鑑定,囑託鑑定之4 處均經剪接(另外2 處未鑑定部分,該案未依再審原告聲請囑託調查局鑑定,自有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之違誤,牴觸司法正義,奪取被告權利)。再審被告確實取得不正當、不純潔之證據,參閱鑑定報告之內容,每段剪接部分剛好都是誹謗部分,顯係再審被告故意連續剪接之不純潔之證物,向再審原告敲詐高額賠償金,相當於司法縱容再審被告勒索敲詐行為,已違背司法正義精神及司法道德,無法服眾以心。再審原告告訴再審被告偽證、偽造證據及使公務人員記載不實罪嫌,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亦勸再審被告與再審原告和解。

㈢、民事訴訟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刑事案件根本未將光碟片送交調查局鑑定,只片面採用猜測判決,民事庭又採用刑事判決,一錯再錯,違反司法轉型正義之精神,對再審原告極度不公平。再審原告因單純在庭上陳述小人、王八蛋2 句話遭判賠5 萬元,加計利息及訴訟費用將近6 萬元,再審被告又提出剪接變造之假證據,再審原告心有不甘,法院判決實在太小題大作,掩護再審被告,當然無法服眾以心。本件官官相護,對再審原告極度偏頗,明顯司法不公,司法霸凌,嚴重牴觸司法正義,無法服眾以心,嚴重抗議。再審原告請求重新判決,要討回公道、維護法治及維護公平正義,功德無量,不勝感禱等語。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

三、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或第497 條規定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再審被告前於104 年4 月17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其因感情問題求助再審原告,惟因質疑再審原告所稱之「感情和合術」及費用而生糾葛,遂對再審原告提起民事訴訟,雙方於102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之本院板橋簡易庭2 樓第2 調解室進行調解,詎再審原告明知該調解室大門並未關閉,屬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情況,竟因不滿再審被告於起訴狀記載其為「江湖術士」等語,對再審被告口出「俗辣」、「流氓」、「王八蛋」等侮辱性言詞,嗣後雙方調解不成立,自調解室步行至調解室外走廊時,再審原告又對再審被告口出「小人」、「俗辣」等侮辱性言詞,均足以貶損再審被告之名譽等情,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求為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再審原告則以其說再審被告「小人」、「王八蛋」,並無侮辱之意思,再審被告不得以私下錄音當作證據,且該錄音係剪接偽造,而調解時大門是關閉,不構成「公然」之要件,另再審原告所為言論是防衛權利的自辯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提起反訴主張再審被告明知再審原告年紀已大,亦患有重度眼疾,每星期要赴萬芳醫院複診,竟誣告再審原告高達17件案件,甚至故意於無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告,頻率密集,不當濫訴,使再審原告受有每天往返法院奔波之苦,再審被告又於庭上誹謗再審原告是江湖術士、詐騙集團、神棍,有法官、書記官、通譯及法警所見聞,復於公開場合誹謗再審原告是大騙子,更惱羞成怒傳10幾通簡訊恐嚇再審原告要對再審原告不利,並使用無顯示號碼電話恐嚇要再審原告小心,再審被告已侵害再審原告之生命、身體、名譽等人格權等情,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反訴,求為命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35萬元,及自遞狀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㈡、本院板橋簡易庭於105 年7 月25日以104 年度板簡字第1595號(以下簡稱原第一審)判決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10萬元,及自104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駁回再審被告其餘之訴,亦駁回再審原告之反訴。再審原告就原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於己之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准予假執行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另再審被告就其本訴敗訴部分亦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再審被告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原告應再給付再審被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合議庭於106 年6 月23日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320 號(以下簡稱原第二審)判決:

㈠、原第一審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超過5 萬元及自104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份,再審被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而確定在案。又再審原告以原第一審判決及原第二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2 、3 、9 、10、13款規定之再審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7 年1 月3 日以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判決(即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之訴確定。上情有本院104 年度板簡字第1595號、105 年度簡上字第320 號、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

㈢、又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於「民事再審狀」首頁記載案號為「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並於該書狀第1 、2 頁敘明理由時所引用判決書之頁碼、行數,經核均係針對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之頁碼、行數,足見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無訛,合先陳明。又再審原告雖係針對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細繹上開再審意旨之內容,無非係在爭執再審原告所陳述「小人」、「王八蛋」等語並非侮辱言詞,及再審被告提出之錄音光碟經調查局鑑定屬剪接偽造,故其並未以「俗辣」、「流氓」等語侮辱再審被告,且原第二審判決所載再審原告之學歷與財產資料均不實在,判決賠償金額過高等節,經核均係指摘原第一審判決及原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其所指之違誤之處,非但未提及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或第497 條規定之再審事由,亦未敘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已表明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理由,而與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不符。至再審原告陳稱引用原確定判決所載其主張之再審理由部分,經核均係針對原第一審判決及原第二審判決所提出之再審理由,而非針對原確定判決之再審理由,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仍難認已表明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4號確定判決)有如何再審理由,而與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不符。從而,再審原告針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核屬不合法定程式,且毋庸命其補正,應予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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