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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台再字第 137 號

日期 61 年 09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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