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蕭淑憶
- 被告崴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崴翌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蕭淑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鴻哲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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