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崴翌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鴻哲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鴻哲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