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債 權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債 務 人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支票到期日起請求,但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並無記載到期日之必要,所附支票影本上亦無關於到期日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