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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債 權 人
任慧中
債 務 人
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債 務 人
黃湘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對各債務人或全體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內容為何?

二、對債務人黃湘玲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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