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 債 權 人
- 任慧中
- 債 務 人
- 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湘玲
- 債 務 人
- 黃湘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對各債務人或全體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內容為何?
二、對債務人黃湘玲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