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湘玲
- 當事人任慧中、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債 權 人 任慧中 債 務 人 弘岳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債 務 人 黃湘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對各債務人或全體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內容為何? 二、對債務人黃湘玲個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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