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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請人
廖奕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嘉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嘉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鈞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8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458 號判決確定。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89 號等相關卷宗後,聲請人並無已支出而得向相對人求償之訴訟費用,是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實益,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9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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