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10號
107年度婚字第806號
- 上訴人
- 陳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運華間107年度婚字第610號、107年度婚字第80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7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