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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宣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印、鍾榮發、鍾金富、鍾美珠、鍾美雪間因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9 月27日判決,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核定,又依上訴人原審答辯意旨係否認本件訴訟標的為被繼承人鍾樹欉之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審判決附表一被繼承人之財產,亦即新臺幣(下同)5,263,511 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崇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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