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印、鍾榮發、鍾金富、鍾美珠、鍾美雪間因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9 月27日判決,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核定,又依上訴人原審答辯意旨係否認本件訴訟標的為被繼承人鍾樹欉之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審判決附表一被繼承人之財產,亦即新臺幣(下同)5,263,511 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