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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安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毓慧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87 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簡毓慧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7,754元,依上開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6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