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安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毓慧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87 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315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簡毓慧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7,754元,依上開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6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