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金裕
- 即原告
- 鐘漢正
- 即原告
- 鍾漢建
- 即原告
- 鍾昇志
- 即原告
- 鍾惠萍
- 即原告
- 鍾宜庭
- 訴訟代理人
- 丁福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印、鍾金富、鍾榮發、視同上訴人陳鍾美女、鍾美珠、鍾美雪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 日所為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5、26所示之項目列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請求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1至24、27、28所示之遺產,依原判決附表三之乙所示之比例分配予被繼承人鍾烟之全體繼承人,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126,287 元【計算式:(253,132 +331,702 )+(47,641+344,281 +39,569+400,000 +19,868,000+680,570 )×1/8-(26,211元×5 )=3,126,2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