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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金裕
即原告
鐘漢正
即原告
鍾漢建
即原告
鍾昇志
即原告
鍾惠萍
即原告
鍾宜庭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印、鍾金富、鍾榮發、視同上訴人陳鍾美女、鍾美珠、鍾美雪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 日所為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5、26所示之項目列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並請求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1至24、27、28所示之遺產,依原判決附表三之乙所示之比例分配予被繼承人鍾烟之全體繼承人,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126,287 元【計算式:(253,132 +331,702 )+(47,641+344,281 +39,569+400,000 +19,868,000+680,570 )×1/8-(26,211元×5 )=3,126,28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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