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7號
- 原告
- 金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昌
- 被告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慧文,嗣於107 年8 月21日辦理變更登記為彭國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彭國豪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