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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0號

抗告人
郭俊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擔保提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關係人對法院依提存法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有所準用,提存法第26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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