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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林和慶

  • 原告
    呂富美
  • 被告
    和渼生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呂富美 被   告 和渼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和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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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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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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