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呂富美 被 告 和渼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和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