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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曾景煌
被告
陳健基

      陳建業

      陳建鑫

      陳建平

      陳建芬

      陳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45,251元(計算明細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系爭321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200元×面積5
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系爭8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161,000元×面積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系爭88地
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0元×面積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系爭89-1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167,216元×面積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系爭96地號土地之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1,000元×面積4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2+系爭16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2,182元
×面積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系爭1264地號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9,000元×面積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系爭1269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9,000元×面積
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系爭156-1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172,429元×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系爭
156-87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2,000元×面積3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系爭156-88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172,000元×面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系爭236
-36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000元×面積24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3+系爭237-9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171,044元×面積2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系爭237-27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0元×面積3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原告之應繼分1/7=9,045,251元(元以下
均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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