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曾景煌
- 被告
- 陳健基
陳建業
陳建鑫
陳建平
陳建芬
陳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45,251元(計算明細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系爭321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200元×面積5 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系爭8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161,000元×面積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系爭88地 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0元×面積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系爭89-1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167,216元×面積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系爭96地號土地之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1,000元×面積4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2+系爭16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2,182元 ×面積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系爭1264地號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9,000元×面積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系爭1269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9,000元×面積 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系爭156-1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172,429元×面積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系爭 156-87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2,000元×面積3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系爭156-88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172,000元×面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系爭236 -36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7,000元×面積24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1/3+系爭237-9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 公尺171,044元×面積2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系爭237-27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0元×面積3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原告之應繼分1/7=9,045,251元(元以下 均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