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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告
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湘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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