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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告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參加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1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所有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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