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 原告
- 陳得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被告
- 許家豪
- 訴訟代理人
- 朱政勳律師
- 參加人
-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來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1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