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2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285號
- 原告
- 聯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源
- 被告
-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此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