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285號原 告 聯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源 被 告 特騰綠的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此有公司基本登記資料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