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必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必鑒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1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12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