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張文度 張燕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