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 上訴人
- 非凡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月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