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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訴人
非凡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秋月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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