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5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