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群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5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