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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5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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