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 原告
-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群仁
- 訴訟代理人
- 江旻書律師
- 被告
-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華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原告」二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