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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告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原告」二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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