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 告 亞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華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 萬0,837 元,及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原告」二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