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815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815 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汪承樺(原名汪成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群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珮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月3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發函各機關更正錯誤並撤銷網路公然侮辱與誹謗不實內容部份,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
1, 500元+4,5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