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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815 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815 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汪承樺(原名汪成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群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珮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月3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發函各機關更正錯誤並撤銷網路公然侮辱與誹謗不實內容部份,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計算式:

1, 500元+4,500 元=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815 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