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鈺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瑜庭律師
- 被告
-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判決第7頁第5行「應予准許。」之後,漏未記載「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予補充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3454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准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345498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惟漏未於主文諭知原告其餘之訴,及於判決第7頁「應予駁回。」以後,漏未記載「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補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