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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告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複代理人
王鈺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瑜庭律師
被告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判決第7頁第5行「應予准許。」之後,漏未記載「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予補充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3454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准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345498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惟漏未於主文諭知原告其餘之訴,及於判決第7頁「應予駁回。」以後,漏未記載「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補充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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