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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被告
葉孟連

      李雨純

      楊玉瑩

      陳麗雯

      楊秀珍

      汪麗紅

      許月燕

      徐瑞玲

      施玉潔

      向麗琴

      陳寶安

      吳怡臻

      陳麗玉

      呂佳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合約涉訟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署之委任合約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89-202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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