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 被告
- 葉孟連
李雨純
楊玉瑩
陳麗雯
楊秀珍
汪麗紅
許月燕
徐瑞玲
施玉潔
向麗琴
陳寶安
吳怡臻
陳麗玉
呂佳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合約涉訟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署之委任合約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89-202頁),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