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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黃士育
被上訴人
華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再利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8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第77條之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3,277 元【計算式:123,254 元+(20,000元/ 月×12月/ 年×10年)+983 +(1,242元/ 月×12月/ 年×10年)=2,673,2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298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20,649元(計算式:41,298元×1/2 =20,649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20,649元(計算式:41,298元-20,649元=20,6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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