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銘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未將兩造被繼承人張新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 、4 「對國稅局之價額返還請求權」在新臺幣(下同)18,677,000元範圍內先予扣還給上訴人後之餘額再併同附表一所示其他遺產予以分割,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8,677,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57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