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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銘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未將兩造被繼承人張新玉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 、4 「對國稅局之價額返還請求權」在新臺幣(下同)18,677,000元範圍內先予扣還給上訴人後之餘額再併同附表一所示其他遺產予以分割,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8,677,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57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安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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