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 原告
- 陳永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衡律師
- 被告
- 陳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徐慎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依屏
- 被告
- 陳祚昌
- 訴訟代理人
- 高羅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沿臻律師
- 被告
- 陳益隆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被告
- 陳勇安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