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 原告
- 蔡錫坤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正椈律師
- 被告
- 郭永琳
- 訴訟代理人
- 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五行關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壹萬元供擔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