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山、高義烈、莊瑞榮、徐高月桂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01,500元(計算式:新北市樹林區山子段山子腳小段566 -16 、566-20、566-21及566-22地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3,500元×土地面積12,089平方公尺=163,2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8,0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