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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返還拆遷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告
陳金海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燐律師
被告
新北市三重區仁義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信利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拆遷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0號返還補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拆遷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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