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袁再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進
蘇國泰
蘇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