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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告
許顏霖
被告
張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3,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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