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原告
- 許顏霖
- 被告
- 張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3,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3,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