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孟倉
- 即原告
- 吳清源
- 即原告
- 吳淑芬
- 即原告
- 吳淑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周晉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鶯歌二橋三官大帝功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0元【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377.44+150.55+0.81+49.48+2.76+2.56)平方公尺×25,000元/平方公尺=14,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