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告
李詹扶美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告
周建璋
被告
張中翰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告
沈咨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三項「確認被告吳建璋、張中翰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之信託登記行為均無效。」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周建璋、張中翰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行為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之信託登記行為均無效。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