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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原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盛正儀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佳香律師
被告
盛天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林彥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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