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國昌
- 上訴人
- 陳朝富
- 上訴人
- 陳國永
- 被上訴人
-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7 萬8,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9,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