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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執行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訴人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
上訴人
陳朝富
上訴人
陳國永
被上訴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7 萬8,2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9,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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