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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荊玲玲
即被告
荊珊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荊延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荊玲玲、荊珊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皆於107年11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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