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見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