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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皇盛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見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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