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 上訴人
- 陳士恩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宏生
- 被上訴人
- 謝玉星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昔惠
謝昇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謝昇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