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 上訴人
- 楊得松
- 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林梅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地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本院卷第5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地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本院卷第5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