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佶昇電子有限公司、陳椲盛、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樂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椲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4,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