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椲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4,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