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蔡翰征
- 被上訴人
- 國家教育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42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7977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8989元(7萬7977元×1/2=3萬8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萬898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