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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蔡翰征
被上訴人
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許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42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7977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8989元(7萬7977元×1/2=3萬8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萬898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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