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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991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991號

聲請人
岑敏鈺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岑敏鈺係被繼承人涂貴鴻之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涂貴鴻之妹,被繼承人於107年11月2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本件被繼承人之父涂文泉即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於本件聲請人108 年7月1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涂貴鴻既尚有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涂文泉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請人岑敏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99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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