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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聲請人
羅偉誠
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達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達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提出於鈞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因相對人陳昭達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71號訴訟程序中與聲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成立,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聲請人依法聲請返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達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經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66號裁定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准予發還,並已裁定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人嗣後重複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自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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