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03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03號

聲請人
張峰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憶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凡依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8號民事判決,為聲請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93,000元,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2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於民國108年5月8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判決書、提存書影本等件為憑;惟查,聲請人依本院107年4月18日所為之106年度勞訴字第248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金以為假執行,而上開事件經相對人日憶企業有限公司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由107年度勞上字第77號受理在案,並判決上訴駁回,且於108年5月8日確定,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之本案判決已勝訴確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提存所取回本件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為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0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