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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嘉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告
林同賢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被告
林文義
被告
林碧珠
被告
林昭同
被告
劉林嬌鳳
被告
簡林嬌美
被告
徐林蘭
被告
嵇煥立
被告
嵇煥珮
被告
林同輝
被告
林同鋌
被告
林春桂
被告
林春卿
被告
林春米
被告
林春華
被告
林淑員
被告
林錦慧
被告
林燕姝
被告
翁秋國
被告
翁秋生
被告
翁夏生
被告
翁明國
被告
翁熙國
被告
蘇翁瓊昭
被告
林怡彤
被告
江鍾鑫
被告
江鍾瓛
被告
江之予
被告
江宜壎
被告
江岩壎
被告
王許銘
被告
王江河
被告
王素真
被告
施坤宏
被告
黃施淑娟
被告
施淑芬
被告
曹施淑華
被告
曾煥鈿
被告
曾煥濤
被告
曾玉貞
被告
吳曾玉鈴
被告
柯錦秀
被告
曾素娌
被告
劉尚淵
被告
劉舒㚬
被告
劉語喬
被告
劉詩湄
被告
劉宜綸
被告
林傳傑
被告
林傳智
被告
林傳記
被告
林心然
被告
林登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35行附表二編號2被告林文義應繼分比例「5/225」之記載,應更正為「7/22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