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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翁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

聲請人
林侯玉鳳
相對人
侯鴻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林侯玉鳳對相對人侯鴻禧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安置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私立長勤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並未居住在本院轄區乙情,有聲請人所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7 年11月8 日函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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